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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很多公司都很重视焦作商标注册
作者:焦作标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12-24 08:29:59
许多公司在发展顺利的时候都想注册自己的商标。但很多人说,如果公司想经营,只需要申请营业执照,对商标没有要求。为什么许多公司都致力于处理自己的商标?今天,让我们详细介绍一下商标注册的意义,让我们更清楚、更直观地了解。为什么很多公司都很重视焦作商标注册?
首先,对于消费者来说,如果一个成功的公司拥有一个商标,那么消费者购买认证就很方便了。大多数时候,消费者在购物时,主要是通过商标了解品牌,因此商标注册对商品的销售非常有帮助。
第二,商标注册后,可以创建自己的品牌,这样公司产品的市场认知度就会大大提高。许多公司已经领先,所以他们的产品占领了市场。
第三,商标是市场竞争的通行证。虽然很多产品都说公司发展势头很好,但想与超市合作时却存在很多问题。一般来说,超市在选择合作伙伴时需要有商标和品牌。因此,毫不夸张地说,商标在市场上占有重要地位。特别是在国际贸易过程中,如果没有商标,产品就不允许在国外销售。
第四,在市场的争夺中,商标更具威力。消费者在购物时充分认识到有商标的产品,这将使没有商标的产品失去竞争能力。因此,如果我们想让我们的产品在竞争中获胜,我们就需要商标的存在。这也是商标注册受到众多企业青睐的最重要原因。
第五,商标是消费者眼中的条形码。大多数时候,消费者对公司的了解不是很清楚,所以在这个时候,只有通过通俗易懂的商标才能让人们更加了解产品本身。因此,商标的使用可以使消费者印象更加深刻,使他们能够更快地购买,使产品的销量迅速增长。换言之,商标很容易给消费者留下记忆,引发购买欲望。
第六,企业声誉的体现。有很多企业在竞争中不是看产品利润多少,而是看人们对商标标明的产品有多满意。如果产品得到人们的认可,企业的声誉就会迅速提高。因此,市商标注册的意义十分重大。如果企业发展势头很好,那么此时就有必要选择商标注册。
值得注意的是,为了保证出口商品的质量,国内一些企业往往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不同的商品商标,做到内外有别。但这样容易产生“两本账”问题,对商标权的法律保护会造成被动。按商标的使用目的不同,商品商标可划分为统一商标和分商标。
统一商标也称总商标或营业商标,是指企业将其厂商名称作为商标固定使用在其生产或者经营的所有产品上,便于消费者识别商品出处,树立企业的整体形象。分商标也称个别商标或等级商标,是指企业对其生产或者经营的各个不同品种、规格、等级的特定商品,各使用一个商标,专门使用于该特定商品。
这样,每种商品上都可能有统一商标和个别的分商标,都可以取得法律保护,既维护了企业的整体形象和持久声誉,又体现出新产品的特点。例如,“同仁堂”是统一商标,在其生产的专有药品上都可以使用,而其又有“李时珍”、“旭日”、“京药”、“山花”等不同的产品分商标。
台湾钢笔商品,以“龙”牌注册,其后由于不断发展新产品、为便于区别其品质、等级及广告之用,又形成“白龙”、“青龙”、“黄龙”、“银龙”、“金龙”以及“飞金龙”、“双飞龙”等商标,以分别用于标识同系列不同的钢笔产品。实际生活中的等级商标也属于产品分商标,它将企业的同种商品按质量等级分级各使用一个商标,以确保高等级商品的质量,创造名牌,成为驰名商标。
例如瑞士手表,一级表为“劳力士”牌、“欧米加”牌;二级表为“浪琴”牌;三级表为“梅花”牌;四级表为“英纳格”牌。云南玉溪卷烟厂使用的“红塔山”、“阿诗玛”等,也是按等级排列的。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为了保证出口商品的质量,国内一些企业往往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不同的商品商标,做到内外有别。但这样容易产生“两本账”问题,对商标权的法律保护会造成被动。
使用肖像作为商标也是一种常见的商标形式;
(一)用自己的肖像作为商标这是最常见的肖像商标。例如,企业所有人或经营者使用自己的肖像作为商标或申请注册。例如,香水商品中使用的商标“王守义+人物”的图形部分就是王守义自己的肖像。一方面,由于人的形象通常是独特的,用自己的肖像作为商标就不会与他人的商标相同或相似。另一方面,由于人体的生理结构,特别是同一种族的人的生理结构是相似的,不可避免的是,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人与人之间的相似的外部图像或肖像,人们也可以通过化妆、整形手术来改变自己的形象。美丽和其他方式。因此,不能完全排除使用自己的肖像。商标可能与他人的肖像相似而被禁止注册和使用的可能性。
(二)使用他人肖像作为商标使用他人肖像作为商标,与使用姓名一样,应当经肖像权人同意或者授权,并签署、公证肖像使用委托书。但是,不能完全排除与第三人肖像相同或相似作为商标的可能性,尽管机会不大。
(三)商标、肖像权1.由于肖像往往是摄影作品或绘画作品,也是著作权的客体,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肖像的创作者(摄影师或画家)享有肖像作品的著作权。肖像权人使用肖像作品,不得侵犯创作人的著作权;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肖像权人的肖像权。因此,在使用自己或他人的肖像作为商标时,应注意肖像权的归属。
肖像权人与著作权人同属一方的,可以征得肖像权人的同意。肖像权与著作权属于不同主体(人)的,应当同时征得肖像权人和著作权人的同意。如果只有一方获得,则可能构成对第三方权利的侵犯。根据民法通则和著作权法通则的规定,肖像作品有两种权利:肖像权为人身权和著作权为知识产权。《民法通则》百条规定:“公民有肖像权。未经同意,不得利用公民肖像牟利。”
法院在《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三十九条中作了更加具体的规定:“以牟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将其肖像用于广告、商标、橱窗装饰等,视为侵犯的行为”。由此可见,肖像作为商标使用或者申请注册,应当经肖像权人批准,否则,可能构成侵权。正确的肖像人通常是肖像本身。
根据著作权法,肖像可以构成绘画、摄影、电子摄影等形式的作品,除另有约定外,这些作品的著作权通常归作者所有。根据著作权法,使用他人作品应当经著作权人批准,否则可能构成侵权。因此,使用或者申请他人肖像作为商标注册,应当征得肖像权人的同意。使用或者申请他人肖像作为商标注册,必须征得肖像权人和著作权人的同意。否则,可能构成对他人肖像权、著作权的侵犯,也可能同时侵犯他人肖像权、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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