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企业注册商标有哪些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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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企业注册商标有哪些好处?

作者:焦作标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6-02 08:57:28

1.申请人资格证明资料:以公司名义申请,附营业执照复印件;以个人名义申请,附身份证或者护照复印件。

2.申请人名称及地址

3.商标图样清晰商标图样(2份),图片尺寸在5厘米*5厘米到10厘米*10厘米;电子版LOGO。注:若商标为彩色,请指定颜色,以后使用将按照指定颜色使用;若商标为黑白,以后可使用任意颜色。

4.列出寻求注册的商品或者服务,指出商标类别。所有商品或者服务必须严格按照商标分类表列举,商标分类可咨询我司客服。

5.焦作商标注册申请委托书商标注册申请其他具体事宜。

商标是企业的重要资产,对企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企业想要打造自己的品牌,需重视商标的作用,个人也应该提高焦作商标注册意识,重视知识产权的作用。由于不具备商标注册常识和商标使用常识,不明确商标注册流程和材料,使用商标时也不够谨慎,造成商标侵权行为也不自知。

商标侵权行为的具体表现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又称使用侵权。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即属流通领域的商标侵权行为,又称销售侵权。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又称为商标标识侵权。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的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在国外称为反向假冒行为。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商标侵权需要付出的代价

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我国商标使用管理的体制采取的是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双层管理体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从宏观上制定相应的商标政策、商标法规,审定焦作商标注册,指导和协调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商标管理。商标评审委员会主要处理有关商标使用争议的问题。

商标经核准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就必须依法行使这种权利,遵守商标使用管理的各项规定,只有这样才能使商标专用权获得有效保护,也避免因为违背法定义务而使自己的权利丧失。商标法对注册商标的使用做出了如下规定:

1、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这是因为注册商标转让已超出商标使用的范围,而且注册商标转让有法定的规则,不允许自行其是地进行。自行转让的,受让人不能取得合法的商标专用权。

2、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如果自行改变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这是因为商标的本质特征在于其区别性,如果在使用中自行改变,就会扰乱商标管理秩序。(注:注册商标为彩色,在使用时不可改变颜色,注册商标为黑白色,可任意搭配颜色使用。)

3、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在商标使用中,已经注册的事项特别是有关注册商标主体的事项,直接涉及权利的确定和商标的管理秩序,可以依法变更,但不能自行改变。

4、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这是在注册商标使用管理中,对商标使用应当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保障消费者利益的法律原则的贯彻和实行。

5、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应当撤销其注册商标,这是因为注册商标的目的是为了使用,如果连续三年不使用,便是商标注册人放弃了权利,使商标失去了存在意义。商标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的行为。如果经过商标使用许可而由他人使用的,也应视为商标使用。上面所指的连续三年,是指任何人向商标局提起撤销该注册商标申请之日起,连续向前推算三年。长时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为避免被撤销,应当在连续三年期满之前予以使用,只有这样才能免于受到撤销的处理。

根据本法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无异议或者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始予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在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中,由于违法行为而被商标局决定撤销注册商标的,如果当事人不服,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而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则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误区一、自主发明并不需要申请专利

有些人天真的认为,自主发明的成果就拥有知识产权。我们申请专利是为了得到法律的保护。有效的防止他人侵犯自己的权利,专利是一种垄断权。如果我们没有申请专利的话,你的自主发明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如果被他人盗用之后法律是很难判断的。所以我们的自主研发成果一定要申请专利,在我国商标专利都采用的在先申请原则,所以我们需要有很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早申请专利,防止他人恶意侵犯。

误区二、专利申请等大规模生产之后再进行

少数人认为,专利可以在进行大规模生产之后再进行申请。那么这一想法肯定是错的。我们在研发了某项成果之后,就应该向专利局进行申请。产品还没有面向市场,等产品大规模生产之后,此时你的产品没有欢乐,处于不受法律的保护状态,如果有人一旦侵权,你就没有翻身的余地。侵权人将会以专利申请之日技术已经被公开为由进行抗辩。你打赢官司的机率就非常小,而且还会卷入一场官司中让你精力金钱都浪费掉。所以专利申请非常重要。

误区三、一项技术成果只能申请一类专利

专利申请人会偏见的认为,一项技术成果那么就只能申请一类专利呀。不过这个想法也是错误的。专利分为三类: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及外观专利。对于我们的技术发明,我们可以同时申请这几项专利。技术方案也可以同时申请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批得快,可尽快获得相应保护,通常需1年左右时间;发明专利则通常需2~5年审查批准时间。

误区四、保护技术成果唯一办法就是专利申请

专利申请是保护技术成果的有效方式。但是专利申请不是唯一方法。申请人还可以通过技术秘密由技术持有人自己加以保护。专利申请是获得法律的有效保护手段,当别人侵权时可以通过法律的强制性制裁侵权人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但是劣势就是必须将技术方案必须进行公开。而技术成果通过采用技术秘密加以保护,就不会公开技术方案,让别人无法了解到该项技术。

误区五、拥有专利证书就获得了有效的专利权

为什么拥有专利证书并不代表就拥有有效的专利权呢。原因是因为在我国实用新型以及外观设计专利都不进行实质审查,这就意味着你的专利可能跟他人的专利存在相同情况,但是你依旧可以获得该项专利。但是如果一旦有人提出无效宣告,你的专利就会被无效掉,那么你就没有拥有该项专利的专利权。所以说,拥有专利证书也不一定拥有有效的专利权。

误区六、专利产品改进不需要在申请专利

如果你之前的产品申请过专利,对于新改进的产品,不再申请专利,那么你改进过后的产品就相当于没有申请专利。所以我们在对某项发明产品做出改进之后,需要进行重新申请专利。

误区七、专利申请前不做查新检索

很多专利发明人在申请专利的时候并没有进行检索就申请专利了。这种不检索带来的弊端就是你不知道技术方案的新颖性,技术方案是否公开过。但是对于专利申请人对于信息检索以及收集信息的能力低,导致技术方案重复度高。这种对于专利申请人也是极为不利的。所以我们在申请专利之前,一定要进行检索工作,一旦发现有人申请过该专利或者在相关文献中公开过,那么我们就可以放弃申请。对此,专利申请人可以咨询,让其帮助进行检索。

误区八、对专利缺乏有效的管理

专利申请之后缺乏管理这也是国内的一种现象。但是专利对于推动企业发展是有很大帮助的。很多企业拥有很多专利,但是无专人管理,导致专利文件之间存在冲突关系,有的已无市场价值还在交纳年费。有的专利权已经遭受侵犯但企业管理者对专利特征不了解,不能及时提起诉讼,还有的则是专利文书撰写的申请质量差,不能起到应该有的保护作用。

误区九、先发表论文或成果鉴定再申请专利

有些发明人取得研究成果后急于发表文章或成果鉴定,而没有想到先申请专利保护。因为发表文章或成果鉴定不可避免地要公开技术内容,使专利申请失去新颖性而得不到保护。笔者在专利代理过程中就曾遇到过某单位的一件极具市场前景的专利申请因过早发表学术文章而不得不放弃。

误区十、技术方案交代不清楚

很多单位的发明人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非常简单,有的甚至只有几句话,技术方案完全没有交待清楚,这给专利代理人制作正式专利申请文件带来很大困难。要求发明人提供更多的技术方案时,他们会以技术保密为由回避,表明这些发明人没有把握好保密与公开的度。他们只是一味要求保密,害怕多透露一点技术信息,而恰恰忽视了公开不充分的问题。大量的案例表明,如果一件专利申请被审查员以技术方案公开不充分为由而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则这件专利申请有98%的可能被驳回。这一点希望引起发明人的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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