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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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原则

商标注册原则

所谓的焦作商标注册原则无法分为两种,商标在先申请原则、自愿注册原则。也许你不是特别清楚,我稍微做一番解释!商标在先申请原则就是谁先申请会先保护,这有别于商标使用在先原则。自愿注册原则就是商标并不是强制性注册的,可由商标申请人自由申请。 所以,商标注册越早越好,这样可以确保商标优先权。官方指出,商标查询可以有效的提供商标注册成功率,在您注册商标前请务必点击商标查询系统来确保商标注册的可能性。

200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一改过去“主动认定、全面保护”的做法,转而采取“被动认定、个案保护”的国际通行惯例。200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一改过去“主动认定、全面保护”的做法,转而采取“被动认定、个案保护”的国际通行惯例。这一举措,一方面反映了我国行政机关为了履行人世承诺,不得不修改、甚至废除原有与国际规则、国际惯例不相适应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现实,另一方面也说明了我国在驰名中,也越来越多地考虑了依据现实中具体的情况,进行判断认定的理性做法。 

1.被动认定原则被动认定也称事后认定,指只有在发生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纠纷之后,权利人提出申请或者提起诉讼之后,人民法院或者工商机关才能够认定所涉商标是否驰名。在争议没有发生之前,即使某一注册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任何企业都不得请求有关部门认定该商标是否驰名。

2.个案认定原则所谓个案认定,是指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定,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根据案件事实作出认定。这一点在《商标法实施条例》、《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均有体现。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条第2 款规定:“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査明事实的基础上,依照商标法第14条的规定,认定其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10条规定:“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法第14条规定的各项因素,但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为前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商标是否驰名,应当以证明其驰名的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商标法第14条规定的各项因素,但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无需考虑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即足以认定商标驰名的情形除外。”个案认定原则还意味着,驰名商标认定仅对个案有效,并不当然地对其他案件产生影响。这一点在《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中均有体现。驰名商标认定的结果,在其他案件中并不当然的接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中有类似的规定。

3.因需认定原则因需认定是指在具体的案件当中,根据案件的事实情况以及当事人的主张,只有确实需要对案件所涉及的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以加强对该商标的保护的情况下,方可对该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换句话说,只有在不将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而不能保护该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之时才可以认定驰名商标。对于因需认定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中体现得非常充分。根据其规定,只有在以下三类案件中,人民法院才可以认定驰名商标。

一是以违反商标法第13条的规定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诉讼;二是以企业名称与其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诉讼;二是原告以被诉商标的使用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被告以原告的注册商标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其在先未注册驰名商标为由提出抗辩或者提起反诉的案件。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不属于以上三种诉讼,法院就不得认定驰名商标。但是如果属于以上二种诉讼之一,也并不意味着一定要认定商标驰名,如果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法院认为没有认定商标驰名的必要,法院也不应认定商标驰名。

近年来,商标局收到的撤三申请逐年增加,2015年为2.9万件,2016年为4万件,2017年达5.7万件。从申请动机分析,在后注册申请人更多地将撤三制度作为清除商标注册障碍的手段。

申请人这样做的主要原因有两点:一是近年来商标注册申请量飞速增长,而商标资源又是有限的,因此导致注册成功难度加大;二是近年来恶意注册日益增多,被抢注人希望通过撤三以及无效宣告等手段提出撤销申请,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启动撤三程序存在被异化的情形。主要包括:1.未经调查的投机心理,恶意撤三。2.多次提起撤三申请,以达到恶意打击竞争对手、抢夺商标权的目的。

因此,我司建议商标代理机构加强对申请人与注册人的引导。要引导、鼓励申请人提供撤销事实、理由和说明材料,减少恶意申请、盲目申请撤三的现象发生。要鼓励正当竞争,避免浪费国家行政和司法资源。同时,要指导注册人保存商标使用证据,按照行政和司法机关的要求及时提交使用证据。此外,企业应增强商标管理意识,重视商标使用,预防被撤三风险。

一是要留存好商标使用证据,日常经营中注意分类收集整理各种使用证据并做好备份。《商标档案管理办法》即将修订发布,其中规定了商标档案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提供利用的要求和方法,为企业和其他组织加强内部商标档案管理提供了参考。届时企业可以参照《办法》,建立企业商标档案工作制度,完善工作体系,将商标档案作为企业档案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做好收集、整理、归档、保管、检索和提供利用等工作,助力企业加强商标注册、运用、管理和保护。

二是企业在商标局登记的地址如果无法查收信件,应及时按要求办理地址变更申请,以确保可以收到商标局和商评委发出的各种文书,及时维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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